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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发给养老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计发办法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标准为省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在80—150元之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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