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文登市人民政府 > 百件实事 网上办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优待抚恤 > 正文
残疾等级评定

 残疾等级评定

残疾等级评定种类: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申请人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三、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出具介绍信通知本人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山东省荣军总医院),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达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 上一个百件实事 网上办:

  • 下一个百件实事 网上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