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文登市人民政府 > 百件实事 网上办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优待抚恤 > 正文
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7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详见附件)明确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附: 威海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

一级135;二级130;三级125;四级120。

 
  • 上一个百件实事 网上办:

  • 下一个百件实事 网上办: 没有了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