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方式
  1、档案阅览服务
  2、函电查档服务
  3、档案咨询服务
  4、予约查档服务
  4、 公布档案服务
  5、档案的展览与陈列服务
二、 查阅利用档案规定
  1、 利用本馆档案,只在馆查阅一般不借出馆外。
  2、 利用者可在本馆人员指导下运用开放档案目录自行检索,但要保护好检索工具和档案原件,重要珍贵档案只提供复制件。
  3、 利用者不经本馆同意,不能摘抄、复印、拍照本馆档案,未经本馆同意,不得公布档案内容。
  4、 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档案。
利用本馆档案应依照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复印费、证明费等。
三、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1、 凡本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介绍信等),均可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
  2、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应持有护照和市以上外事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 未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我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根据工作需要持有单位(乡镇级以上)介绍信,经本馆同意方可利用本馆档案。
五、查档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开放档案目录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