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依法制定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综合管理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对国民经济生产、流通领域以及社会公共生活中,从事商品研究、贸易经营、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电信设施、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公共图形符号、编码、资源利用、医疗保健等实施质量、标准、计量规定性的有关技术作业与行为,实施行政和法律监督。

    四. 依法行使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职权。对违反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逐步与国制惯例接轨。推进质量认证、质量保险和大力开拓检测市场。开展地方公正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承担有关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六. 负责收集管理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信息情报工作,组织专项调查,研究、分析和咨询工作,做好信息的汇总、上报应用和反馈工作。

    七. 依法监督管理与法制信证检测有关的公共设施及其业务规范建设,考核和管理行业及社会技术检测机构。

    八. 依法保障对口社团组织的社会功能,指导市计量学会、市标准协会等学术团体的工作,促进有关的技术监督科技的开发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九. 加强技术监督队伍的的建设,组织实施人才培训,提高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

    十. 负责技术监督事业经费的预算和有关项目的审计,负责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

    十二承办中山市政府打击生产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十四管理特种设备和安全监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