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威海市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我市审计工作的有关法规
    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市委、市政府、威海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
    策规章、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各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对市属金融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
 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国家及市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直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向市长提交高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
    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全市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审计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威海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