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 目 |
承办单位 |
审批名称 |
审 批 依 据 |
办事程序 |
办事时限 |
收费标准 |
| 1 |
取水许可申请 |
水资源管理站 |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 4 号令《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
(1)取水单位或个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
(2)审查取水许可申请书
(3)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兴建取水工程或凿井
(4)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安装水表,化验水质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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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 |
工本费 10 元 |
| 2 |
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办公室 |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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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或个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3)审查合格后,发放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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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 |
无 |
| 3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水政科 |
核准 |
《中人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
(2)实地勘测和审查,确定地点
(3)发给审查同意书或不同意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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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天 |
无 |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 |
水政科 |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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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砂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河道采砂申请表》
(2)实地勘测审查,确定位置,划定范围
(3)同意采砂交足保证金,不同意通知申请人
(4)发放《山东省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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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 |
保证金 1000 元 / 亩 |
| 5 |
填堵原有河流的故道,占用或拆毁原有河流的旧堤及原有工程 |
水政科 |
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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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实地勘查
(3)发放审查同决心书或不同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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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 |
无 |
| 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打井、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
水政科 |
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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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实地勘测和审查,确定位置,划定范围
(3)发放审查同决心书或不同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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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 |
无 |
| 7 |
兴建小(二)水库;改建和扩建水库大坝;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修建鱼塘、堆放物料、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 1500 米 范围内进行进行爆破 |
工管科
水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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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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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或个人提出局面申请
(2)实地基验审查,确定位置,划定范围
(3)发放审查同意书或不同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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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兴建小(二)型水库改建和扩建水库大坝的30天;申请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5天 |
无 |
| 8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 工程项目;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 |
工管科
水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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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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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实地勘测审查,确定位置和施工方案
(3)发放审查同意书或不同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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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 |
无 |
| 9 |
用水计划 |
水资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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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水利部 6 号令《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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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单位和个人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报水资源管理站
(2)审查用水计划
(3)向申请人书面下达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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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12 月 31 日前 |
无 |
| 10 |
治理开发农村 “ 四荒 ” 资源 |
水土保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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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水利部《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文登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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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一实施方案并报镇政府审查
(2)将实施方案报市水 |
7 天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