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威海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起草全市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一些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用水标准和用水计划;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网部分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拟定全市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  
    (五)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协商处理镇际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负责水利行业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负责水库库区移民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我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负责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八)负责全市较大河流、水域和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工作;指导全市较大河流治理与开发;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镇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和镇村供水工作。
    (十)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按照省水利部门的要求负责典型小流域水土流失的监测和治理方案的科学研究。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负责全市农村“四荒”的治理开发与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较大河、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