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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政管理是政府赋予盐务局的主要职能,其任务主要是宣传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国家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执法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或其他严重扰 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盐资源开发管理: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开发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报省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三、盐的生产管理: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经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四、盐的经营管理:盐产品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对盐 的调运实行通行证、准运证管理办法。 五、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加碘)食盐生产批发及零售单位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的; 2、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 3、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 4、食盐经营单位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未按规定的计划渠道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 5、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自运食盐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 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3、 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六、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运用简易程序的,由盐政执法人员出具《盐业违法案件 简易处罚决定书》直接给予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须经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七、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议申请 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八、实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电话8452114、8452482或直拔"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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