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事项
|
农村住宅用地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
3、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
|
审批程序
|
1、申请建房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
2、村民根据当年住宅计划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批。
3、对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4、村干部(书记、主任、会计)申请宅基地的,应由所在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报批。 |
|
审报材料
(份数)
|
1、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先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供地。
2、农民建房申请表3份。 |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转报 |
|
收费标准
|
1、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6条规定收取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0-12倍缴纳;占用一般耕地,按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10倍缴纳。
2、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收取开垦费8至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