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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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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农村个人使用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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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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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11、1213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管理登记规则》第三章第22条至31条(国土〔法〕字〔1995〕第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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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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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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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报材料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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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A、用地时间在1987年12月31日以前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书1份
B、用地时间在1982年5月14日以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用地批复文件;用地时间在1987年12月31日以后的提交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
C、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和(B)项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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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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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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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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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11、12、13条;国家土地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第三章第22条至31条(〔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5年2月10日鲁土〔籍〕字第11号。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1、单位1000㎡以下100元/宗,每增500㎡加40元。
2、城镇居民个人用地100㎡以下13元/宗,每增50㎡加5元。
二、工本费:每证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