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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政发〔200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文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登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威海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威海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五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工作,市长离文期间,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各办的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威海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文登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诚信文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文登,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威海市政府规章修订情况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有关规定承办。
第二十三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都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制约监督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威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并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请分管副市长(协助其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特别是重要建设项目及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主办部门要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规范性文件或涉及某些方面政策规定的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论证,经分管主任、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其他议题,由分管主任审理和协调,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审查,报市长审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提报的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表达准确,除规划、计划、会议报告及规范性文件外,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不带助手。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研究完相关议题后退席。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所有列席人员退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审定。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一般至少留出15天的调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等便捷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30次。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次。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收看收听全国、全省、威海市电视电话会议后,如确需继续召开全市会议应紧凑简短,一般不超过20分钟。市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如果会议需要安排交流发言,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单位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上月末综合调度下一个月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情况,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四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文登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五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六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八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威海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威海市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威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市县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部门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一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六十二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威海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等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分歧意见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威海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市政府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第六十四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应协商会签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六条 涉及政府系统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办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
第六十七条    文件退办制度。有下列不规范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可予以退办:越级请示的;未以主管部门名义上报的;多头主送、抄送或直送其他领导机关及领导个人的;请示和报告文种不分的;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未按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转报下级请示的;应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勿需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调整,一般在市政府换届和届中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有了较大变动时予以安排,市政府只行文公布主要负责成员名单,其他成员的调整原则上随部门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变动而自然交替,由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承担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确需发文公布的,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公布。新设置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必须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或请示市长同意,然后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十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威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威海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第七十一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找准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二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四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五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威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威海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得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四条 威海市政府部门、外省市来宾到文登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重要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外侨办或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邀请市级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申报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把关,经领导本人同意。
第八十七条    市外侨办统一承办市级领导出访事宜。市长出国经市委书记同意,报威海市政府批准;副市长出国,经市长、市委书记同意,报威海市政府审批。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经市长、市委书记审批。其它科级领导干部出国,经市长同意,由市外侨办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八十八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接待的重要客人,要填写《来往客人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领导陪同;上级领导来文,按归口接待的原则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陪同,因特殊原因分管副市长不能陪同,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其他领导陪同,部门不得直接请市级领导陪同。市政府接待的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食宿,原则上只宴请一次;部门接待的领导,市政府领导出面陪同,食宿由部门负责安排。
第八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前报告市长;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前直接报告市长,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前直接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后都要及时销假。
第九十条 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补位)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九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埠口港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时,必须向本单位办公室交待好;如更改通讯号码,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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