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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2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政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文登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认证,按认证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表中未列出的附属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或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按认证标准进行补偿。
    五、征收房屋院内树木补偿标准

 


    六、征收房屋楼层价格调整系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04〕30号)同时废止。


信息添加者: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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