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政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文登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认证,按认证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表中未列出的附属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或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按认证标准进行补偿。
五、征收房屋院内树木补偿标准
六、征收房屋楼层价格调整系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0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