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请条件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在建建筑物抵押实地查看记录及现场照片;
8、威海市文登区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门楼号预编通知》;
9、询问记录;
10、身份证明;
11、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收要件:
1、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关于在抵押的土地上以在建工程继续设定抵押的同意书》(针对建房前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设立抵押,建房时又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现抵押权人出具知悉土地已经抵押,并同意以在建建筑物继续设定抵押的情况)。
3、对于2012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是一楼一证的、没有明确用途的,需收取《威海市文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书》(拍照原件留存复印件,收取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用途、公用设施等)。
注意事项
1、抵押物为将来可按规划设计的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已完工的部分和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2、借款合同或授信额度协议书中需体现借款用途为在建工程续建。
3、申请人只要能提供合法的主债权合同,债务人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债权人(或担保人)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金融许可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典当行、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企业以及个人等均可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办理登记时需注意:
⑴认真审核主债权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⑵主债权合同需体现借款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续建(购买在建工程的建筑、装修材料的购销合同及委托支付在建工程工程款、材料款等的委托付款合同可视为符合此规定);
⑶不能以在建工程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即抵押人与借款人须为同一人(关联企业除外)。
⑷其他企业作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需注意:主债权合同为民间借款合同、购货合同(民间借款合同、购货合同中需体现用途是购买在建工程的建筑、装修材料等内容)、委托付款合同【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付款合同中需体现委托支付款项是用于在建工程工程款、材料款等内容,且委托支付给第三方的内容】,债务人可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 8 号]、2012年11月2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中国信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4、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需加盖“已办在建建筑物抵押”专用章,拍照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需先建立楼盘表,实地查看后办理。
登记流程
实地查看→申请→受理→收费→拍照→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 [2016] 79号)的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登分中心(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631-848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