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和身份证办理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签发
  工业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签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2、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五、申请材料
  1、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民因急需用证,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县级公安机关在3日内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六、基本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派出所受理2个工作日----县(市)局审核2个工作日----地(市)局抽检2个工作日----省厅抽检2个工作日----制证中心30日内完成制发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计价格[2003]2322号文件规定: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八、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