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婴儿申报落户
一、事项名称
出生婴儿申报落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国内出生婴儿申报户口
由父母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以下手续向婴儿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申报:
1、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及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属婴儿父母均服现役需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部队的证明、父母的军(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等。
4、属婴儿父母系高等院校在校生且户口均在高等院校需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高校出具的其父母系在校生证明、父母的户籍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等。
5、属非婚生育的,需监护人提交书面非婚生育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一并提供具有亲权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申报户口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后申报户口,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持以下手续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3、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等;
(三)收养申报户口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申办程序
由申报人持以上相关手续向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中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各派出所审查合格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申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他由派出所当场办结。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