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和身份证办理
死亡、应征入伍、出国(境)注销户口
  一、事项名称
  死亡、应征入伍、出国(境)注销户口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户口: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等可以证明人员死亡的证明材料;
  2、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3、死者的《居民户口簿》等。
  (二)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向入伍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需持以下手续: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入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等。
  (三)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公民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需持以下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
  2、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外国签发的《护照》原件、复印件;
  3、出国(境)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4、出国(境)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
  五、申办程序
  由申报人持以上相关手续向需注销户口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其中,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各派出所审查合格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申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他由派出所当场办结。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