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和身份证办理
文登购买商品房迁入落户
  一、事项名称
  文登购买商品房迁入落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3、《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0 号)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居民在我区城区、镇区及南海新区工作生活,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购房地落户。所需手续:
  1、申请人填写《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迁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未婚证明材料;
  6、房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申办程序
  由申请人持以上相关手续,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其中,本区内手续齐全的,由各派出所当场办理;其他迁入手续由派出所审查合格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机关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