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和身份证办理
“三投靠”迁入落户
  一、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
  “三投靠”迁入落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3、《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0 号)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在我区工作生活的申请“三投靠”落户范围: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符合以上规定需迁入落户的公民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以下等手续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1、申请人填写《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员同意迁移户口的书面说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夫妻投靠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能证实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父母结婚或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等;
  7、属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材料;
  8、属离婚携带子女再婚的,需持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携带子女再婚的,需提供亡故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属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交解聘合同或原解聘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9、申请人的房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住房手续等。
  五、申办程序
  由申请人持以上相关手续,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其中,本区内手续齐全的,由各派出所当场办理;其他迁入手续由派出所审查合格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机关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