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一、事项名称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3、《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0 号)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来我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落实单位后未落又改派来我区的毕业生落户,应由本人持以下手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所需的手续: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个人申请;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单位接收户口证明;
4、属山东省外迁入的持《户口迁移证》、省内迁入的持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往学校,现户口仍保留在学校,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或与原单位解约后未重新落实就业单位的未婚毕业生、或虽到大中城市正式就业但由于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需将户口从原学校迁往父母户的,需由本人持以下手续向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所需的手续:
1、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山东省外迁入的持《户口迁移证》、省内迁入的持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与原单位解约后未再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提交用人单位的解约证明或解约合同;属就业后达不到当地落户标准的需提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就业单位出具暂不能落户的证明;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6、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房产证件等。
五、申办程序
由本人持以上相关手续,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其中,其中,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各派出所审查合格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他由派出所当场办结。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