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内居民在文登城镇务工、兴办实业迁入落户
一、事项名称
威海市内居民在我区城镇务工、兴办实业迁入落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3、《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0 号)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一)本市农村居民在我区城区务工、兴办实业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
2、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二)本市农村居民在我区各建制镇镇区及南海新区工作务工、兴办实业等,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迁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或妻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或父母结婚、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未婚证明材料;
7、属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在我区城区落户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
8、属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交同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符合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9、在南海新区及各建制镇镇区工作生活,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10、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同意落户证明或合法住所证明材料等。
六、申办程序
由申请人持以上相关手续,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其中,本区内手续齐全的,由各派出所当场办理;其他迁入手续由派出所审查合格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机关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他由派出所当场办结。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