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
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文政发〔20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威海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对象
  凡响应党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户口为“农业”的已婚育龄夫妻均享受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属流动人口的,在流入地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即:“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报销;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免费服务项目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为: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皮下埋植、粘堵、银夹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三、免费服务项目的结算标准
  按照省有关规定,免费服务结算标准为:
  1.B超查环、查孕5元/例;
  2.放置宫内节育器42元/例(使用商品环材料费自付);
  3.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例;
  4.人工流产术84元/例;
  5.引产术252元/例;
  6.输卵管结扎术194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58元/例;
  8.皮下埋植术110元/例;
  9.取皮埋术48元/例;
  1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根据实际医疗情况结算。
  以上结算标准包含挂号费、医药费(含术后常规用药)、住院费、手术费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术前检查、血型、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胸透等各项医学检查费用。每位已经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享受两次B超查环、查孕及生殖健康查体服务。
  四、服务费用结算方式
  免费技术服务费用的结算采用“先收费后报销”的方式,即受术者在接受服务时要按照标准缴纳费用,术后在一个月内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报销。
  通过鉴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自2003年起医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年暂定600元。需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和患者本人共同负担,其分担比例分别为50%、35%和15%。
  市计生局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免费技术服务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用款进度,将年度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按季度拨付市计生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据实清算。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每月要将上月的免费技术服务费用汇总上报市计生局,市计生局核实后,按规定核拨服务经费。
  五、服务机构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实行定点服务。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指定医疗机构为免费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定点服务机构要在批准的执业范围内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严格按技术常规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由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如特殊情况需在上述定点单位以外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需经市计生部门同意。
  六、监督管理
  市计生局、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结算办法和监督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市计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每年要对免费技术服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向育龄群众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及责任人,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〇〇一年十月一日实施。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