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
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通过,2016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6〕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埠口港管委、金山管委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1.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3.第二十二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第二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复印件2份,审原件,留复印件);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六、基本流程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审核无异议、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意见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4、发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其他特殊情况另行咨询)
  1、现场咨询: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2、电话咨询:0631—893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