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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3、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4、制订全市公证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5、指导和管理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和指导“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复议、应诉、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和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7、负责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8、管理、指导和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等工作。
10、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11、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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