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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经贸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
文登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市外经贸委)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工作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全市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管理;归口管理全市派驻国(境)外贸易机构和在境外兴办的各类企业,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全市承担的援外项目、国家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导技术出口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外商常驻我市代表机构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及境外来展,负责办理经贸出国经贸团组的申报。负责全市对外经贸业务综合统计考核工作。内设办公室、外资科、外资企业管理科、国际合作科、综合科。各科室主要职责如下: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件的登记、收发、打印、传递、催办、归档和管理工作;审定管理机关报刊杂志及有关资料;负责机关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督促有关事项的落实,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起草机关有关综合性文件,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办公设施、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性活动;负责有关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外经贸信息的整理、编发,并及时督促各科室信息、宣传报道任务的落实,搞好登记;负责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的日常登记工作。
外资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市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及负责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编辑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简介,并负责对外发送,参与和指导全市利用外资的对外洽谈工作,受理利用外资函电来往。负责拟定全市利用外资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负责利用外资的基础统计和协调工作,及时反映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办法。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有关条款变更与修订的批复。
外资企业管理科: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协调及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部分有关手续的审查工作。负责对外经贸的协调管理及规划统计工作。负责“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审查转报工作。负责为企业和外商提供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服务,协调涉外经济纠纷。负责对“三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国际合作科:负责本市有关单位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手续,负责办理外国公司、商社及有关组织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手续,负责全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编报、审查等事宜,负责全市因公出国经贸团组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工作。
综合科:负责全市“三来一补”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调查了解国家及地方对外经贸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和建议,研究拟定我市对外经贸的政策和法规。加强调查研究,搞好调研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资程序
1、签订意向书
拟合作投资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营项目意向书。
2、审批项目建议书
由合作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营意向书;
(3)项目建议书; (4)有关部门对产品安排的行业意见(如需要);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登记、商业登记证等(影印件);
(6)投资者资信证明。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向文登市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编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各方共同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由中方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报批时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1)投资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如果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署,应出具合法授权书);
(2)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可行证明文件。
签订合同和章程
投资各方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后,着手商签合同和章程,并报请外经贸部门批准。
申领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向外经贸部门报送正式文件,经批准后,取得批准证书。报批时需提交以下正式文件:
(1)设立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准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委派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影印件);
(6)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书;
(7)投资各方资金来源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所在地的环保等部门签署的对项目实施的许可意见书。
登记、开户
企业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下列部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时企业正式成立;
(2)向当地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3)到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如需在第二家金融机构开户,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4)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资企业投资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外国投资者或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及委派书、简历、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审批、发证
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3、登记、开户
外资企业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下述部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3)到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如需在第二家金融机构开户,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4)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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