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政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 定对文登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价格 认证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认证,按认证标准进行补偿。 四、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表中未列出的附属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 照的或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按认证标准进行补偿。 五 、征收房屋院内树木补偿标准
六 、征收房屋楼层价格调整系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04〕30号)同时废止。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文政字〔2023〕21号),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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