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3648138/2020-12369 发布单位: 文登区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1-07-22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8-12-31 文号:
《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07-22 20: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实施,为了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局就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涉及征收房屋补偿和补助有关问题拟定相关政策意见,对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文登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政发200427号和《关于公布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0430号)两份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出台。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名称。将原“拆迁”字样改成“征收”,如“拆迁房屋”改为“征收房屋”,“被拆迁人”改为“被征收人”,“拆迁公告”改为“征收决定公告”等。

(二)补偿标准的制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上级政策未出台前,我们参照2006年《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补偿金额确定,对评估机构评估提出原则规定,即“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2、征收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仍执行原规定,按纳税额等额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提高至威海市2004年标准,考虑现阶段租房标准,增加了临时安置最低补助标准每户每月600元的备注内容。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例》中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上级政策未出台之前,我们提出由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按征收前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5、附属物及院内树木的补偿。本着不低于威海市2004年补偿标准的原则,结合多年来我市实际拆迁工作过程中的难点热点,调高了部分附属物和院内树木的补偿标准。

(三)确定安置房基本入住标准

安置房是政府提供给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房管部门的意见,确定了安置房基本入住条件,明确了被征收人如选择不进行简单装修的安置房,按照价格认证结论,确定按照主楼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补助标准。既满足了不想装修立即入住的被征收人需要,也解决了想自行装修的被征收人“拆了重装”的问题。

(四)明确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楼房面积认定仍执行原规定,平房面积认定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消了原政府规定时间界限的相关内容,变更为: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平房补偿面积,由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调查、认定,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反之不予补偿。

(五)增加征收房屋奖励办法和标准

增加了征收房屋奖励办法和标准内容,此意见由房管部门牵头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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