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号新农合本地住院和转外就医报销比例应一致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6-12-06 08: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李合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农合本地住院和转外就医报销比例应一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4月,原新农合工作由卫生系统整建制移交给人社局管理。2013年11月,威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3〕60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个威海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

2015年6月,威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15〕13 号),规定2015年7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执行统一的筹资政策、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政策和基金管理政策,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水平在全市范围内总体一致。

12月,威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威政发2015〕32号),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威海市外急诊或意外伤害、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就医三种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1、参保居民因急、危症及意外伤害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2、参保居民转外就医,需经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3、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在居住地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和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上三种情况中参保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因急、危症及意外伤害和转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部分,先由个人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居民,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部分,按照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

   目前,我区执行的是威海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区无权对政策内容进行修改。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已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在威海市没有出台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之前,我区仍需严格执行上述文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