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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专家带徒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文政发〔2018〕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金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专家带徒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威海市文登区专家带徒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优秀青年人才成长、脱颖而出,提升全区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威海市《关于全面实施“导师带徒”工程促进青年人才尽快成长的意见》(威人组发〔20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文登英才计划的意见》(威文发〔201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层次范围,包括“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文化名家、齐鲁文化英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威海市文化名家。 第三条 每年对带徒取得成果的专家予以奖励。专家带徒成果以培养对象获评市级以上人才称号、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情况、获国家级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情况为考量标准。 第二章 带徒专家和培养对象条件 第四条 带徒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乐于带徒,甘于传承;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 (三)在职在岗,坚持在科研生产一线从事相应的专业或技能工作; (四)能够坚持创新创优,在业内成绩突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带徒期间,能够有针对性地确定和完成带徒目标任务。 第五条 培养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优良,爱岗敬业,积极上进; (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8周岁; (三)在职在岗,坚持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三章 确定培养对象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开展专家带徒工作通知,具备实施“专家带徒”工程条件的单位,要公布符合带徒条件且有带徒意愿的带徒专家的技术特长、选徒要求等基本信息,面向青年人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青年人才踊跃报名。志愿作为培养对象的青年人才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即可作为培养对象申报人选,与专家进行双向选择。 第四章 建立师徒关系 第七条 符合带徒条件的专家可在本单位、本专业、本学科或本工种内确定1—3名培养对象,签订专家带徒协议书,明确带徒期间要达到的目标任务,制定带徒计划,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和备案。 第八条 协议签订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带徒专家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将带徒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明确带徒内容 第九条 带徒专家要定期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理论学习、业务实践,帮助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要创造条件吸纳培养对象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要指导培养对象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申请国家级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各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攻关,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专业技术论文或项目技术报告,积极申报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提高青年人才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章 带徒奖励制度 第十条 经备案且在协议期内,对带徒成效比较突出的专家给予一定奖励。培养对象获评第二条所列的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奖项的;培养对象获得国家级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培养对象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威海市技能竞赛第一名,给予带徒专家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培养对象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同一培养对象年度内连续两次获得人才称号的,取得多项专利及发明奖项,在多项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按最高称号或荣誉奖项给予带徒专家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专家有多名培养对象获得市级以上人才称号的,取得国家级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在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金额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带徒成绩突出的专家,可优先参评区级以上各类人才荣誉。 第十四条 所需奖励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带徒工作实行三年的管理期。带徒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带徒专家和培养对象可继续申报新一轮“专家带徒”工程。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对带徒情况进行走访、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带徒期间,带徒专家和培养对象离开工作岗位或科研生产一线、调离我区工作单位的,将自动取消带徒协议,不再享受有关奖励。 第十八条 带徒期间,带徒专家和培养对象凡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或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已签订带徒协议,已发放的政府奖励予以追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文登市专家带徒奖励办法》(文政发〔2012〕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