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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教育和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科学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财务公开,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单位是财务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人是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文登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教育和体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集中记账、分校(单位)核算”的体制,不改变各单位财务管理权。 第四条 各乡镇中心校、城区中小学、直属幼儿园、事业单位设主管会计一人、出纳员一人,各乡镇小学、乡镇幼儿园、城区学校附属幼儿园设报账员一人。各单位设立财务工作管理小组,由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参与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指各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 各单位预算编制应当经集体决策产生,保证预算编制民主、科学、全面,并适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一)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兜底线、保运转、促发展”的原则,优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经费、校舍安全,再视财力安排其他发展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八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经费的收支预算。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据实填报,项目支出预算需先由分管科室初审,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形成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予调整。如因国家或省市有新的政策出台或总体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各单位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或追加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的项目支出全部纳入绩效目标申报范围。预算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全过程。要坚持事前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绩效跟踪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的全部资金都应纳入账户进行核算,不得另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对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单位,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收入款项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关于建立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文财字〔2015〕75号),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各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不得从收入款项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支付给客户或个人的款项中,每客户或个人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即支付现金每客户或个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工资、抚恤金、遗属补助、差旅费补助等除外)。超过结算起点的,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第十七条 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即各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即各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3、事业收入:即各单位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保教费等。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各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收入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146号)、《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发[2015]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价费发[2017]8号)精神,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学费减免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费活动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统一部署下进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收费资金入账时,应按规定开具收据或发票,同时附有由班主任签名的缴费学生花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收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收取,应当上缴财政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存入银行账户的,要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资金收支的唯一性,必须由财会部门行使结算职能,除财会部门和经财会部门专门委托的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代表单位接收资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支出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及其他工资等。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等。 3、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等。 4、资本性支出:主要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投资支出,包括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购置各类内部设施发生的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制度,各项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三公经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要严格执行《威海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威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威海市文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威海市文登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威海市文登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威海市文登区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威海市文登区教育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及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级规范津贴补贴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超标准发放各种实物或其他形式的补贴、补助、加班费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工程建设支出等在相关制度未修改前,仍按原《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文登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单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各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各类支出一般都应取得加盖税务部门专章的,合法的、真实的发票。发给个人的资金,如各种补助、非在编人员工资、助学金等,以领款人签领的表册或收据、银行签章的表册或汇款单作为报销凭证。签名一律用黑色水笔,凡是数字、签章涂改的或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凭证,一律拒绝支付。 第三十三条 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报销时应根据需要附有集体决策记录、审批单、合同、验收单、结算书等。 第三十四条 各类报销原始凭证签字应完整,必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手人签字,属采购商品的,还应有验收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和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其购置、保管、使用、内部转移和处置手续,保证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完整。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实行购进领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每年清点一次。盘盈和自然损耗部分,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处理,属于人为损失且数额较小的,经单位领导审查处理;数额较大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处理。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国有(公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订合同,先交款,后经营,所得款项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管理处。坚决杜绝单位领导口头合同,合同内容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绿化硬化、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应当按规定与服务单位签订劳务(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均需报主管部门一份备案,作为收款、付款的依据。重要事项合同,应报主管部门经合法性审核后签订。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签订的出租、出借及租赁等合同期限通常为1年,长期实施的经济事项采取逐年签订的方式。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确保各项收入合乎规定。单位要加强票据的领、销、存管理,所有收款、收费收据均由财会人员登记管理,负责发出、回收、检查,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所有收款都要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从税务部门取得的税务发票,不同性质的收费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不同的收据。严禁使用各种不合法的收据。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指各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收款项等。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已有债务应当合理制定偿还计划,不得扩大债务规模,债务偿还及规模变化情况作为各单位财务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决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任用财会人员,制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并加以落实。对会计机构的各项工作、会计人员的行为以及内部会计制度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预算和各项经济决策负责,应大力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道德素养、专业技能,能适应岗位要求,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任用。 第五十七条 按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不能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了解并掌握最新的财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应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 第六十条 财会人员对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监视和督促权力。 第六十一条 财会人员必须依法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制订财务计划和经济经营活动计划、签订经济合同、召开经济经营会议,应吸纳财会人员参加;开展财务管理活动应征求主管会计的意见。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三章 档案和移交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重要经济事项要单独建档,妥善保存,档案应包括申请表、合同、验收手续等。 第六十九条 核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定期编造移交清册,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档案移交各单位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财会人员工作岗位变更的,要办理账目和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主管会计的交接由主管部门派人监交,出纳及其他财会人员的变更由各单位自行交接。 第七十一条 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2、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3、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主管会计办理移交时,除编制交接清册外,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四章 制度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核算中心按照职责权限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逐步出台其他配套制度。各单位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到督导评估考核中。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财产物资、人员及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是各项制度建立、落实的主要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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