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和体育局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和体育局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教体字〔2019〕82号
  • 公文种类:办法
  • 主题分类:科技_教育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文件成文日期:2019-12-30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19-12-31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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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文登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使用办法》的通知

威文教体字〔2019〕82号

 

各镇(街道)、金山管委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文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提高全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身安全,现将《文登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12月30日 

       

文登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购置或财政专项资金采购的健身器材,配发到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景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器材。

第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建设地镇(街道)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景区、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使用权和资产管理权。

第四条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器材的审批、规划、建设、发放和更新的统筹安排,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和规划,按比例、分年度投入或购置。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其他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七条  购置配送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发放和配置程序:

(一)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和规划要求,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各基层单位根据区教育和体育局下达的配置指标,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照条件拟申报受赠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实地察看、研究确定后,与受赠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二)不在年度配置计划内,但有更换和新建需求的基层单位,由其所在的镇(街道)出具申请,并附场地及破损器材照片资料,经教育和体育部门实地察看、研究确定后再发放,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体育组织机构健全,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二)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三)有足够的配套经费和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四)能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五)公园、绿地、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制定详细管理制度和使用告示等公告标识,明确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责任人和维护责任人。

第十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地的选择、建设场地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区教育和体育局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并定期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受赠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保修期内,由厂家或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竞赛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

第十七条  社区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站点要有一名经过培训的合格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四章 淘汰与更新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当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应视情况对其进行淘汰或更新。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淘汰: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二)受赠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的;(三)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

第二十一条  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且不存在第二十条中所列情况的,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器材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为原受益人群更好地提供健身活动服务。鼓励具备场地建设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场、羽毛球场、门球场等健身活动场地。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区教育和体育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教育和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区教育和体育局停止捐赠新的体育器材。

第二十六条  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赠单位还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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