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完善文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威文发改发〔2020〕19号 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静态停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威海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文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范围及收费标准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立体停车楼等特殊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范围详见附件1,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详见附件3。 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一)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分白天和夜间,按停车场类型以及车型、时段实行差别定价。白天为早7点至19点(含),夜间为19点至次日早7点(含);道路停车场夜间不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原则上要配备计时设施,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可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其他未配备计时设施的,实行计次收费。 (二)明确相关优惠政策。1、机动车进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即停即走,即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2、医院门诊就医患者凭当日有效缴费凭证(就诊卡等相关证明)免收当日停车费;住院患者或家属可免收住院期间一辆车辆停车费。进出医院停车场的其他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收费。3、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跨时段计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白天计时、夜间计次收费的停车场,白天最后一个计费时段进入停车场并跨夜间计费时段,或者夜间进入停车场并跨白天第一个计费时段停车,停车时间累计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一个计费时段的,按白天、夜间计费时段累加计费。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6点30分或18点30分以后进入停车场跨昼夜两个计费时段连续停车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只收一次停车费。 (四)除事故车辆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占用汽车泊位不收费,占用的按小型车收费;事故车辆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及看管费,其他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应车主要求对车辆和车载货物实施看管的,可适当收取看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协商确定,并在计时凭证或收费收据上注明。 三、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履行报备程序。经营性停车场开始营业前,经营者应当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需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意见书等材料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审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场种类、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文登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文价费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文发改发〔2023〕27号),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 附件:1.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范围 2.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3. 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范围 (一)实施临时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场);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三)医院、体育、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机构配套的公共停车场;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 (五)机场、车站、港口、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的公共停车场; (六)景区配套的停车场; (七)事故车辆停车场; (八)其他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附件2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公共停车场 (二)道路停车场 (三)景区配套停车场 (四)事故车辆停车场 ![]() 附件3 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 1、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 2、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 3、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人至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含8吨)的载货车辆。 4、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以上的载货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