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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综治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部门: 为规范特困人员重症精神病患者的供养和治疗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其生存状况,解决患者和监护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特困人员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收养治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集中收治的对象范围 全市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J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有关规定被界定为特困人员的群体中,患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癫病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和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收治对象)。 二、集中收治工作的内容 集中目前各部门用于收治对象的保障资金,综合发挥资金的综合效益,通过在全市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定点收治机构,统一对收治对象集中管理并提供衣、食、住、医等日常服务,进一步提高收治对象的各项待遇,保障其接受全面系统的治疗和生活服务,切实降低收治对象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综合考虑收治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收治机构提供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服务管理能力等因素,首批定点收治机构确定为威海市复退军人康宁医院,面向全市放开。其他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随时向民政部门申请。 三、综合使用各项资金 收治对象在集中收治期间发生的衣、食、住、医等费用,原则由现政策规定的各项资金承担: (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对重症精神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社保发[2017J9号)的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额结算。 参保居民定额结算后符合规定的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予以再次补偿。 (二)原由民政部门发给的供养资金交由定点收治机构管理使用,其住宿、餐饮、服装和日常产生的其他各类费用,由收治机构全额负担,不再向收治对象收取其他费用。 (三)原由综治部门发给收治对象监护人的监护费用,在收治对象集中收治期间一并转交定点收治机构管理使用。 (四)收治对象在集中收治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用按原渠道解决。收治对象集中收治期间各项资金按上述渠道列支后,仍有缺口的,采取接收社会捐赠和慈善救助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推行收治对象集中收养治疗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保障改善民生重要指示,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涉及收治对象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抓紧抓好。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收治对象的调查统计工作,对每一位拟收治对象,都要充分协商,取得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经收治机构确认适合集中供养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实行集中收治,同时做好后续的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拨付等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综治部门要及时将监护费用转到收治机构,并对收治机构的集中收治情况进行监督。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并加强相关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各定点收治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为收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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