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10-20 15: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做出的结案反馈,于2021年5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撤销该结案反馈,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6日,申请人向被投诉人 (威海某雨具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钓鱼竿,购买网页宣称‘秒杀价28起今日下单半价秒杀”的限时活动的告示。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的网页仍有‘秒杀价28起今日下单半价秒杀”的宣称。申请人感觉收到欺骗,其以不实的、带有误导、欺骗性的语言诱导购买。2021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并作出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不存在误导消费行为。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全面取证,且并未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听取被投诉人的片面之言,从而做出的结案反馈,于法无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全面的收集证据。被申请人未依法调查其活动开始时间、活动前七日的最低交易价格。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宣称的语言文字通俗理解为“今天(4月6日)”下单半价秒杀而非“天天或者次日、每天”的意思;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从“今日下单半价秒杀秒杀价28元起”中可理解为促销期限为“今天(4月6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公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第二条,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从该规定得知,被投诉人以“今日下单半价秒杀”的限时活动,在次日以至于现在仍以“今日单半价秒杀”是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的方式诱导下单的行为,应禁止。依据《规范促销行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以“今天下单半价秒杀”的宣传方式,在次日或连续多日仍声称“今天下单半价秒杀”是虚假引人误解、带有欺骗性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第八条,被投诉人以误导性的文字、语言诱导购者,属于欺诈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应依法行政。其回复的被投诉人以未达到销售业绩为由而做出的不予受理,无法可依,被投诉人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检查,其淘宝网店页面上确有申请人反映的“28元起今日下单半价秒杀”字样。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被投诉人实行线上线下一体销售模式,被投诉的1.8米直柄收缩路亚竿线上线下均标明销售价格76元/根,实体店内明码标价销售各类渔具,店内所有渔具都可以通过淘宝网旗舰店买到。被投诉人虽然未在网店页面显示半价销售的期限,但是网店的后台有明确的半价销售活动期限,由2021年3月10日至4月20日。被投诉人的网店销售记录中未发现被投诉渔竿76元/根的活动是公司为提高销量推出的活动,会根据销量在淘宝网店选择不同时间段半价优惠,且通过淘宝网的审核,在后台已设置好活动期限,否则消费者付款时,系统不能自动将销售价格由76元/根变更为38元/根。消费者只要在网页看到“今日下单半价秒杀”字样,均可以享受秒杀带来的福利价格。在涉案渔竿销售网页的价格说明中有“商家详情页(含主图)以图片或文字形式标的一口价、促销价、优惠价等价格可能是在使用优惠券、满减或特定优惠活动和时段等情形下的价格,具体请以结算页面的标价、优惠条件或活动规则为准”的内容,已向消费者做出了说明。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实体店以76元/根的价格销售,活动期间在淘宝网店以38/根的价格销售,不会误导普通消费者,该行为属于经营者让利,不构成申请人认为的消费欺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依法履职。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详情”内容截图打印件一份;2.支付宝“个人信息”打印件一份;3.“账单详情”及“订单信息”复印件各一份;4.被投诉举报商品订单快照、订单号页面及订单详情照片打印件各一份;5.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一份;6.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依据:1.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2.威海某渔具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威海某渔具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货架照片打印件一份;4.收款收据(3张)及销售单(1张)打印件照片一份;5.被投诉人提供的4月7日订单截图打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天猫商城店铺(某户外旗舰店)以38元价格购买1.8米直柄收缩鱼竿一根。4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商品存在价格欺诈。4月1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4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不存在价格欺诈。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系针对2015年“双11”“双12”促销活动发布的一份提醒书,重在对一些容易引发价格欺诈的行为进行提醒防范,但不具有反复适用效力,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直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被投诉人在店铺网页标示“今日下单秒杀”,但未承诺此次促销活动过后商品的销售价格,亦未承诺后续不再开展促销活动。依据销售情况制定、调整促销方式,属于经营者自行定价的正常经营行为。被投诉人已标示具体的成交价格可能会因会员使用优惠券、积分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且被投诉人在商品销售时按实际促销价格结算,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开展立案调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并无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经过立案、询问、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结果,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