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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5 (十一)办理流程……………………………………………5 二、法律救济…………………………………………………5 (一)投诉……………………………………………………5 (二)行政复议………………………………………………5 三、有关说明…………………………………………………5 附件1…………………………………………………………6 附件2…………………………………………………………7 附件3…………………………………………………………10 附件4…………………………………………………………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编码:3710810100901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在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东区9号、11号、13号、15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27条、第31条。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六)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重大建设项目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且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技术评审。 (七)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应当向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建设单位章); 2.重大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原件1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631—8474633 (十一)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二、法律救济 (一)投诉 投诉电话:0631—8989917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地址: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69号,联系电话:0631-8252948 行政诉讼: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地址: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甲1号,联系电话:0631-8476903 三、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申请表
一、本表用于建设单位申请确定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填报内容务必真实、准确。 二、填写要求 (一)建设项目名称:按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书的项目名称填写。 (二)“项目基本情况”中,非线状工程与线状工程择一填报。 (三)投资额度:填写工程的总投资。 (四)项目规模:填写港口的吞吐能力、水库库容量、电厂装机容量、工矿企业生产能力、医院床位数等描述项目规模的关键指标。 (五)项目用途:填写住宅、商住、化工、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生命线工程、医院、学校、幼儿园等。 (六)备注:填写桥梁、隧道长(跨)度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主要设计参数。 三、本表一式二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 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重大建设项目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且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技术评审。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所载明的指标进行设防。
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所提供的数据做好设计施工。 二、配合市各级管理机构做好本企业抗震设防工作; 三、配合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我公司将遵守以上建设项目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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