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振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9 16: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建设完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各类工程均应列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溉和排水工程:平塘、蓄水池、拦河坝等水源工程;灌排站、农用井及其配套设施;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农田机耕路、进地桥涵等工程设施。

(三)农田防护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压器及配电箱配套设施等。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情况;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鼓励采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得受益农民代表同意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第七条  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村民“一事一议”、使用者付费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确保建成的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主要包括:

(一)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补助经费。 

(二)财政补助形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

(三)管护主体、项目法人自筹的管护经费。

(四)通过金融保险等市场化运作,获取的质量理赔金。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由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公益性水源工程维修,不得用于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管护人员补助等。

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九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护协议等规定,依法管理经营,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工程权属改变需报经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管护考评办法,每年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加强对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管护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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