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请人:王某平,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界石派出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昆嵛路3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6月2日8时许,界石镇某村委委员王某龙在辱骂申请人后,申请人“回骂”导致王某龙用胳膊肘击伤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背部淤青,软组织损伤。申请人认为王某龙的辱骂行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只是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五百元,所以申请人的“回骂”行为更不应当受到处罚。申请人要求撤销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6月2日8时许,在文登区某村西停车场处,申请人辱骂王某龙,后王某龙用胳膊肘击打申请人后背一下。申请人辱骂王某龙的行为,有王某留、陈某等在场证人证实,构成公然侮辱他人。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以及法律依据: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威公文(界)受案字[2021]10020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3.《受案回执》复印件一份;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5.威公文(界)行传字[2021]10006号、威公文(界)行传字[2021]10007号传唤证复印件各一份;6.威公文(界)延期审字[2021]10153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复印件一份;7.王某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8.王某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9.行政处罚告知复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10.威公文(界)审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理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1.威公文(界)审字[2021]10003号行政处理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2.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1号、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13.音视频资料光盘一张;14.王某龙、王某平公安罚没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各一份;15.威公文(界)送字第[2021]33247号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16.威公文(界)送字第[2021]33248号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17.王某平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18. 王某龙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19. 王某留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20.陈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21.王某平正面及后背淤青伤照片复印件一份(2张照片);22.葛家医院住院病案(2张)复印件、文登整骨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文登整骨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23.王某平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24.王某龙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25.王某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26.王某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2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8时许,在文登区界石镇某村西停车场处,申请人、王某龙发生口角,继而辱骂,后王某龙用胳膊肘击打申请人后背一下。同日,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受案后,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电子证据等方式展开调查。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王某龙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录像,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申请人辱骂王某龙的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双方系同村人员,因琐事发生争执,且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受案后,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单,依法展开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有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界)行罚决字[2021]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