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1-11-08 09: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甲5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威公文(天福)行罚决字〔2021〕1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行罚决字〔2021〕1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举报企业资金丢失问题,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查清资金去向。2021年5月14日上午,申请人在省公安厅门口举牌跪求公安厅领导予以关注督促,持续时间约20分钟。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给公安厅造成影响及损失,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仅是请求领导们关注的举动却受到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违法行为轻微,行政处罚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只是跪着请求领导关注此案,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5月14日7时许,申请人手举白色横幅,跪在山东省公安厅门口非法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证据有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大观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询问笔录、物证、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综合全部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申请人称“没有违法”与事实不符。。

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取下跪、拉横幅的方式非法信访,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且不符合“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威公文(天福)行罚决字〔2021〕1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接访民警、辅警情况说明复印件两份;3.王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现场照片复印件一份(共五张);5.光盘一张附音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6.王某的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7.威公文(天福)受案字〔2021〕10246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8.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大观园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复印件一份;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10.威公文(天福)证保决字〔2021〕10058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1.《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一份;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13.威公文(天福)审字〔2021〕10293号《行政处理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4.威公文(天福)行罚决字〔2021〕1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5.威公文(天福)缴决字〔2021〕10058号《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16.威公文(天福)行拘通字〔2021〕33074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7.威公文(天福)行拘通字〔2021〕33015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18.威拘停字〔2021〕323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上午,申请人手举白色横幅跪在山东省公安厅门口上访,后被带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大观园派出所。被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同日,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天福)行罚决字〔2021〕1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横幅予以收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文登区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主体适格。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大观园派出所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收缴的横幅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违反信访有关规定非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申请人违法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受案后,经调查取证,依法告知,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行罚决字〔2021〕1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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