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1〕45号
发布日期:2021-12-09 17: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举报涉案产品所使用的执行标准:GB/T 19883,第3.1条果冻定义:以水、食糖和(或)淀粉糖等为主要原料、辅以增稠剂等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果蔬制品、乳及乳制品等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查看涉案产品配料可知并没有添加食糖或淀粉糖,不符合GB/T 19883第3.1条的要求。

根据《GB/T 15091食品工业基本术语》2.8.1主料: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大的一种或多种物料。2.8.2辅料: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小的一种或多种物料。因此,果冻的“主要原料”不仅要添加水、食糖和(或)淀粉糖,其添加量还需比其它配料量大,才符合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却认为GB/T 19883第3.1条“以水、食糖和(或)淀粉糖等”的“等”字其意是除水、食糖和(或)淀粉糖三种主要原料外还可以使用其它配料作为主要原料。被申请人未分清“主料”“辅料”的含义。

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所添加的“蓝莓浓缩汁”含有糖的成分,所以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糖的类别编号为:2101,类别名称;糖;品种明细:1.白砂糖;2.绵白糖、淀粉糖。淀粉糖的类别编号为:2302,食品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品种明细:葡萄糖、饴糖、麦芽糖。“乳酸菌发酵苹果浆”不属于食糖和淀粉糖。涉案产品未按执行标准生产工序添加配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按照申请人举报的线索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实物,仅在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产品的平台上发现该产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生产厂家资质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进货单据。被投诉举报人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将果冻的定义当做标准,认为配料表上未标明糖和(或)淀粉糖就是不符合CB/T 19883-2018的要求,缺乏依据。该产品的配料表里的蓝莓浓缩汁、综合果蔬酵素粉、低聚果糖等配料里均含有糖。根据GB/T 19883-2018果冻第3.1条的定义“以水、食糖和(或)淀粉糖等为主要原料”可知,主要原料并不仅限于水、食糖和(或)淀粉糖,可以是其中一种或是两种,也可以是多种原料,同时并无强制要求只能添加和必须添加水、食糖和(或)淀粉糖。配料表中并未要求标明各种配料的添加量,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GB/T 15091 2.8.1和GB/ 7718-2011 4.1.3.1.2的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所检验产品项目结果均符合GB/T 19883-2018标准要求。

申请人提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上述两个条款是对生产厂家的要求,该案中,生产厂家属于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综合上述调查情况,被投诉举报人违法经营行为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经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赔偿1000元,调解未成功,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终止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投诉举报信》复印件一份;2.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商城店铺上购买酵素养颜果冻订单详情打印件一份;3.酵素养颜果冻快递包裹照片打印件四张;4.酵素养颜果冻外包装(包括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照片打印件四张;5.《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3.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4.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复印件一页;5.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6.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7.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8.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9.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10.果冻成品检验报告单及果冻标签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11.《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2.《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4日 ,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某商城店铺(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 48元价格购买酵素养颜果冻一件。8月11日,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未按执行标准生产工序添加配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8月23日,被申请人进行案件来源登记。8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8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应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主体适格。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产品未按执行标准生产工序添加配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GB/T 19883-2018果冻第3.1条的定义“以水、食糖和(或)淀粉糖等为主要原料”可知,主要原料并不仅限于水、食糖和(或)淀粉糖,可以是其中一种或是两种,也可以是多种原料,同时并无强制要求只能添加和必须添加水、食糖和(或)淀粉糖。配料表中并未要求标明各种配料的添加量,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GB/T 15091 2.8.1和GB/7718-2011 4.1.3.1.2的要求,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调查,制作现场笔录,结合厂家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申请人将果冻的定义当做标准,认为配料表上未标明糖和(或)淀粉糖就是不符合CB/T 19883-2018的要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实名举报,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何种途径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属于程序瑕疵。该瑕疵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为防止程序空转,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该行为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