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应急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3-0010018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发〔2021〕4号
  • 主题分类:公安_安全_司法
  • 文件成文日期:2021-03-19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21-03-19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21-03-19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1-01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威文政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驻文各单位:

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全区境内所有林地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1)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每年的3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进入封山禁火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所有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拒不配合防火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禁火区;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一律依法依规严惩。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下列行为:(1)烧荒烧地堰、串火连、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2)未经批准进山入林,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高火险区;(3)未经批准的生产生活性野外用火的行为。

三、违反森林防火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违规用火行为或火情,应立即拨打119、110进行举报或报警。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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