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文登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威文发改发〔2021〕17号 各热电企业: 现将《文登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文登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文登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煤炭价格变动对热汽生产经营的影响,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保障热汽用户利益,促进烟尘达标排放,根据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建立文登区煤炭与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二条 供汽企业的热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变动实行联动机制。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热汽生产企业的外供热汽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热汽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热汽标准品为出口压力0.8MPa,温度300℃。本办法所称热汽销售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是指热汽生产企业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结算价格。 第五条 本办法以煤炭每千克热值5500千卡的原煤为计算依据,煤炭价格为含税价格。原煤到厂价格计算公式为:原煤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实际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实际热值(千卡/千克)×5500(千卡/千克)。 第六条 实行煤炭与热汽价格联动,是指在不考虑热汽其他生产成本因素变动情况下,将热汽价格的调整与一定时期内的煤炭价格变动挂钩。依上次热汽价格调整时的煤炭价格为基准,当煤炭到厂价格比基准价格提高(或降低)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个联动周期后,相应调整热汽销售价格。 第七条 自调整热汽价格之日起,满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 第八条 根据成本测算资料,确定热汽初始基准价格为220元/吨,对应的煤炭初始基准价格为792元/吨。煤炭平均到厂价格每提高(或降低)50元/吨,则相应提高(或降低)热汽销售价格9元/吨。向用户提供其他标准品热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技术参数折算确定热汽价格。 第九条 联动周期内煤炭到厂价格提高(或降低)幅度未达到50元/吨,则在下一联动周期累计计算,直到价格变动累计达到联动规定数额,再行调整热汽销售价格。 第十条 在联动周期内,因煤炭价格上涨需上调热汽销售价格时,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区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定,符合联动规定的,则对热汽销售价格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在联动周期内,当煤炭价格下降达到一定幅度时,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分析市场情况,并参考用户意见,对热汽销售价格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联动周期热汽销售价格自公布之日起,以自然月为期,供汽企业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较确定联动周期热汽销售价格的煤炭加权平均价格涨跌每吨超过100元,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临时调整热汽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热汽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热汽成本监审制度。每两年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供汽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结论作为调整煤汽价格联动办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建立热汽煤炭价格监测系统。根据热汽价格管理的需要,确定煤炭价格采价点。由采价点企业定期报送煤炭价格数据,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采价点报送数据,并参照国内煤炭交易价格信息,核定煤炭平均到厂价格,定期对外公布,作为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各有关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煤炭到厂价格采价点的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购进各批次煤炭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到厂平均价格,报送区价格主管部门。区发改局每季度深入企业检查复核煤炭到厂价格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国家出台新的价格调控政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文发改发〔2023〕27号),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