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8 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文登区政府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厅机关的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厅机关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新修订的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二)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厅机关财务状况;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厅机关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与批复

  (一)厅机关年度预算编制由厅财务处按省财政厅要求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分工负责。厅财务处应加强对各处室预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核,确保机关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增强预算的执行能力和可操作性。

  (二)人员经费预算编制由财务处负责,人事处配合,确保人事信息系统与财政预算系统人员一致,并提供编制、人社部门新进人员计划,保障下一年人员工资不留硬缺口。

  (三)专项经费预算由各处室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中期规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提供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论证材料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经费预算,经分管副厅长初审后报厅财务处汇审。

  (四)财务处根据厅机关下一年度和三年中期规划重点工作计划和省财政厅财力安排可能,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总形成厅机关下一年度和三年中期规划专项经费编报方案,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经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预算“一下”后,财务处负责向各处室通报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并由各处室细化“三公”、会议费、培训费、政府采购、资产配置计划与预算,财务处指导、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人代会。具体分工如下:

  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公务接待、公车运行维护、会议费、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厅人事处负责全年培训计划和预算;

  厅外联处负责全年因公出国(境)计划和预算;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全年老干部活动计划和预算。

  (六)人代会通过并经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财务处负责向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汇报预算批复情况。

  (七)有对市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分配权的处室要加强前期论证,提前编制和规划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保在人代会批准之日起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资金。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追加

  (一)日常工作中,各处室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

  (二)对年初省财政厅未安排预算且必须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申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等外部门主导分配资金的,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归口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申请追加预算。中央资金申请按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化部申报通知要求单独或会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

  各专项资金用款处室负责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省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负责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财务处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决算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厅会计人员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厅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收入管理

  (一)厅机关所有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职称评审费的收缴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票款分离。

  (三)厅机关从非省财政厅,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某项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列入厅机关其他收入,实行收入登记制并明确主管处室,分清资金性质、来源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厅机关从非省财政厅,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指定转给直属或市县文化单位的资金,不作为厅机关的其他收入核算。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大额度资金支出由业务处室汇报业务工作时随同预算一并向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汇报,集体决策。

  各处室在安排评审、会议、培训、活动等项目时,至少应在具体项目实施前一周编报详细的经费预算,并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制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报销程序:

  所有经费的报销,都必须由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厅财务人员合规性审核后,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签批,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签批,同时附厅长或分管业务副厅长对该项目方案及预算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一)差旅费

  1、厅机关实行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在出差前统一填写《省文化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各处室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各厅领导(包括副厅长、副巡视员)单独出差须报经厅长同意,由厅长授权厅办公室主任审批;厅长和办公室主任同时出差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审批;集体因公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中的最高职务者的审批权限实施。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2、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补充规定通知执行。共同出差人员应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分批分次报销。住宿发票必须详细注明住宿人数、天数等相关内容。报销时提供以下凭证:

  (1)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考察调研通知;对方邀请函等。

  (2)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住宿费、机票、车船票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厅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县检查工作、考察调研、出席活动为公务内容,由市县负责接待和安排用车的,出差人员应当主动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向接待单位索要接收凭证(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作报销依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和交通开支。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加会议培训除外),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厅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5、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只限厅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的借聘用人员、挂职人员一般不安排公务出差,确因工作需要,报分管副厅长审批。各处室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应严格按会议培训通知人数参会,原则上不得多派人员参会。

  6、应邀参加厅机关有关评审、出席有关活动专家的往返机票、车票在规定的等次内,经批准可以报销。

  (二)公务接待费

  1、厅机关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厅机关所有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原则。内宾接待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建立备查台账,接待处室须在接待前按规定填报接待审批单报批。外宾接待由外联处负责。

  2、公务接待报销标准执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7号),报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1)对方单位公函(外事来访邀请函):告知来鲁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特殊情况:如对方为我厅邀请的出席我厅重要活动的来宾,请各处室出具邀请函并注明公务活动内容。

  (2)接待审批单

  (3)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以及我厅陪同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由财务处统一结算的接待费用,请各处室于公务接待结束后及时提供上述原始凭证。

  3、未经审批擅自安排的接待用餐、或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的接待费用,原则上一律不得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中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厅机关公务车使用管理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并制订相关制度。

  2、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临时停车费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审批报销,洗车费一律不得报销。

  维修费和保险费:所有公务车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要求,全部实行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并按要求办理费用结算事宜。

  车辆燃料费: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在济加油一律定点在一个加油站,并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结算;外出途中加油按规定应与住宿费等差旅费一并报销,不得另行单独报销。

  3、租车费:根据《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因承办会议、活动、接待等工作原因需要临时租用车辆的,由使用处室提出申请,报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审批,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省直部门(单位)定点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中选择供应商。

  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有偿公用,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租车行为,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制度,大力压缩租车费用,禁止非公务活动报销租车费用。

  (四)因公出国(境)费。

  1、出国(境)任务的计划、报批手续及经费开支标准和换算人民币工作由外联处负责。

  2、经费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和《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24号),报销所需材料:

  (1)出国任务批件

  (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3)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5)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的,需要提供《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五)会议费

  1、厅机关实行会议计划编制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反映会议内容、规模、天数、经费预算等内容。会议费纳入预算,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省级一类、二类会议必须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级三类会议应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召开会议必须经单位办公会议或厅长批准。对未编制会议计划、未经审批的会议不予报销费用。

  2、会议费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 [2014]6号),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报销所需材料:

  (1)会议审批文件:每次会议召开前经厅领导审批的会议方案及预算报告。

  (2)会议通知

  (3)厅机关会议费统计表

  (4)实际参会人员名单

  (5)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在外地召开的会议不能与定点饭店直接结算的,请当地文广新局协助提供定点饭店的电子结算单,载明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等其他费用明细。

  3、根据省级会议定点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各处室举办的会议必须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不得以训代会,借机延长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一会一结算制度。对未按程序批准召开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在济南市区召开的各类会议,本市参会代表(指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需说明原因,报厅领导审批。

  (六)培训费

  1、严格落实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厅人事处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报厅长批准。

  2、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5号),报销所需材料:

  (1)培训审批文件:每次培训班前经厅领导审批的培训方案及预算报告。

  (2)培训通知

  (3)厅机关培训费统计表

  (4)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请每一位学员和工作人员签字)

  (5)讲课费签收单

  (6)培训机构出据的原始明细单位、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如委托高校等培训机构的培训请复印培训协议。

  3、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劳务费

  1、厅机关应严格控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各种劳务费用(以下简称“劳务费”),各类评审工作原则上需建立评审专家库。劳务费发放标准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山东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考虑到专家级别、评审时间的长短、评审工作量的大小、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评审费报销时应注明事由、专家签字名单,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厅机关在职人员,以及经批准的在厅机关借聘用人员、挂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八)其它日常报销事项

  1、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采购与分发,各处室应本着节俭的原则购买办公用品,报销时均应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详细清单,并有实物验收人签字。所有物品购置,全部实行即时报账,不得先挂账后结算。

  2、报刊费。实行限量订阅制度。厅领导一般不超过7种报刊;处室一般不超过5种报刊;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征订,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人均2报1刊。

  3、 印刷费。印刷费实行定点印刷,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家具、印刷、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由机关财务统一采购中标单位作为厅机关定点印刷单位,各处室印刷业务可定点在中标单位印刷,印刷完成后填写《山东省文化厅机关印刷明细单》两联单,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交机关财务,凡不在印刷定点单位的发票不予报销。

  4、住宅公务电话费。按《山东省省级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事管发[1997]88号)规定执行,实行“按月计算,年度统算,超额自负,结余归公”,不发放到个人。每年年初由人事处提供上年度符合报销条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单并注明任职时间,机关财务每年一季度根据发票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上年度费用。发票姓名与厅机关符合报销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姓名一致。限额标准为: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120元;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每人每月80元;离休干部按在职同级干部标准执行。退休干部厅(局)级,每人每月80元;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50元。

  5、水电物业费。根据《关于推进驻济省直单位职工住宅物业服务社会化的意见》(事管发[2014]33号)和《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办法》(鲁财综[2014]20号),厅管住宅要社会化管理,在水电物业等未交社会管理之前,如下规定:

  (1)厅机关不负担应由个人缴纳的住宅水、电、传达室、卫生等物业管理费。水电在厅机关银行账户直接划转的分清个人和单位负担金额,分别记入应收和支出并附明细。

  (2)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由专人负责按月或季度抄水电表,并计算出每一户应缴费金额,在厅机关发放工资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交由会计从工资中扣除,社会人员由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上门收取。

  6、工资津补贴、精神文明奖发放。发放程序是

  (1)人事处负责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及人员职务变动情况计算每人应发金额,经报省人社厅审批后汇总交由财务人员。

  (2)机关财务人员做好具体银行代发放工作

  (3)工资发放表由人事处经办人,处长、会计、财务处长、分管财务副厅长签字。

  第十三条 借款和预付款管理。推行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处室工作人员不得预借款项。确有必要,所有先借款后报销的支出,经办人应在完成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对厅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登记管理,厅财务人员定期与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进行账物核对,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厅机关资产配置按照《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鲁财办发〔2013〕7号)执行,财产物资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固定资产购置要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办理,属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事先报有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对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厅办公室、厅财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鉴定核实后,按资产审批权限申请报废,并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集中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处室、个人不得擅作处置。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每年组织对厅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预算编制及具体采购工作统一归口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及现有设备使用状况,需更新或添置办公设备的,需在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提出设备购置申请报厅办公室审核汇总;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购置,还必须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临时提出的设备购置,原则上不予受理。

  设备购置的政府采购手续、固定资产的实物登记工作及财务报销手续统一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设备领用时各处室应填写《省文化厅机关领用固定资产登记表》,经机关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人员及厅办公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领用相应设备。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1、银行存款管理

  厅机关所有收入、往来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制订的《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

  2、现金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规定。

  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借;财务人员要对备用金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安全。

  第五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因工作需要签订对外经济合同,由厅长授权副厅长签署,并加盖厅机关印章,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文化厅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规定,要素齐全,权利与义务明确,付款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厅机关聘用的法律顾问把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相关处室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厅机关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厅领导报告。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厅财务处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机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较严重的,应及时向厅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厅财务处内部要建立内部牵制、监督制度,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支票印鉴由两名财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处负责解释。今后,如遇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鲁文〔2013〕66号《山东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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