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威文财字〔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金山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 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产业发展扶持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培育扶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扶持项目评审论证认定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评审,提出兑现初步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主管部门提报的产业发展扶持意见进行复核,经区政府同意后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企业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发展。 (二)促进企业转型膨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标准化建设、品牌创建、上市融资、市场开拓等领域发展,支持企业冲击新目标。 (三)鼓励科技创新,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平台、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发展、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等领域。 (四)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项目以及掌握关键核心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等领域。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扶持意见。扶持意见要明确扶持领域、申报条件、扶持数额,细化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确保导向鲜明、标准具体、易于操作。扶持意见研究论证成熟后,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后,提交区政府研究通过,并做好政策公布解读、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扶持资金应当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原则上同一性质的发展资金集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各相关行业和领域应避免交叉,避免资金支持对象领域重叠。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重点发展和培育产业企业除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企业(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安排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扶持资金建议,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八条 企业项目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扶持项目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扶持。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二)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资料提供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复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拟定兑现意见,报分管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行业主管部门将奖补项目单位名单、政策依据、奖励金额等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单位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将资金用于规定的扶持领域。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自评;负责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根据扶持资金实际使用效果,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佳效益;项目执行完毕,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或收回拨款;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定,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扶持资金项目由于主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资金,企业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等行为的企业,当年不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欠税企业需在补缴税款后方可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单位虚报、冒领、恶意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扶持资格,并追回扶持资金,同时将失信行为录入企业单位信用档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本办法继续执行,不再设定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