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7 16: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字号:[ ]

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部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16〕48号)、《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预算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威财采〔202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威海市文登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参照本规范,加强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内控管理”),推动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

一、高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采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作为本部门、单位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通过内控制度形成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提高决策和内部管理水平。

二、制定完善内控制度体系

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本规范,制定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尚未制定内控制度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已经制定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明确落实具体内控举措

各部门、单位重点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实际,明确采购归口科室、采购活动中相关科室和岗位的权限及责任,规范决策机制、采购流程、期限要求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举措,将内控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请各主管部门牵头抓好落实,负责督导下属单位制定制度规范。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威海市文登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部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16〕48号)、《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预算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威财采〔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规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区财政局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政府采购归口部门(科室),承担本部门、单位采购主体责任,办公室、财务(资金)、法规、资产业务等(包括机构和岗位,下同)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应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业务等部门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或者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二)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

(三)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四)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受理、答复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六)配合业务部门(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七)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八)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九)其他本部门、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业务部门(科室)主要负责:

(一)向财务部门(科室)申报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方案),提出采购申请;

(二)配合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三)牵头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科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科室)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报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编报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三)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四)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五)对业务部门(科室)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汇总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调查,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并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采购归口部门(科室)报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科室)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区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意向公开后),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部门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应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设定,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通过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特殊商品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如普通家具、货物等)或演示。对确需提供样品的,应采用便于运输和携带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样品、模型小样等方式,切实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第五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四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的内容应该包含对投标人的技术资金等资质要求,由于安全原因的排除标准、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支付计划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供应商采购文件获取阶段,不得设置报名或证书验证等不合理的前置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第二十六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或者3%—5%的价格分加分。

第二十七条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第三十一条 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文件应载明合同范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第三十四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澄清回复的方式、时限,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细说明投标程序和要求,采用电子投标的应载明电子网络平台的地址、应急处理程序等。

第三十五条 电子化应成为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主要形式。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原则上不收取费用,确需收取的应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章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对进口产品采购严格把关。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七条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经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财政部门审批而未审批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点,按照采购流程完整、及时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具体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四十一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规范填写各项要素。其中:

(一)采购公告应当完整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漏;

(二)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得早于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

(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四)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由每位专家分别手写填列,并作为单一来源公告的附件上传。

第八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采购部门、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查询其信用记录,并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含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信息公开,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在区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填写委托信息,委托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符合网上商城采购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实施商城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综合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和从业水平提出初选意见,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后,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各部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并报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各部门、单位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一个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聘请至少3名专家进行论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聘请至少5名专家进行论证。聘请的论证专家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由采购归口部门(科室)会同办公室、财务、业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科室)组建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选择“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委派了解采购项目具体需求的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并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采购人代表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

第五十一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九章  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五十二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第五十三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员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五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归口部门(科室)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区财政局。

第五十六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区财政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科室、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九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第六十一条 采购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对确需收取的,应允许供应商以担保支票、押金证明、保证金、保险单、信用证或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供,且收取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换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属于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六十六条 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规定,采购部门、单位可续签采购合同,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提前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并在初始年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后,开展合同续签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一章 履约和验收

第六十八条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务部门(科室)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它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部门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 业务部门(科室)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业务部门(科室)可自行组织验收小组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参加项目评审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验收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第七十一条 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对政府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部门、单位可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 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科室)或者资产管理机构(科室)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采购归口部门(科室)负责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办公室负责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十五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章 采购绩效管理

第七十六条 采购归口部门(科室)会同财务、业务等部门(科室)按照《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其中:业务部门(科室)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财务部门(科室)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科室)提供的材料,组织对业务部门(科室)的自评价开展再评价工作。

第七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自评结果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并于评价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自评结果报送区财政局。

第七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报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本部门、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应当按照《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威文财采〔2021〕9号)规定,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八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采购活动全程接受机关纪委(或其他机构)、内部审计等部门(科室)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及询问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区级各预算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金山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未尽事宜,或者本规范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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