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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 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 45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注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1〕95 号)要求,我省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省市场监管局已会同省税务局完成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系统开发,并于 2021 年底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改革实 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 二 、办理程序 。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 ,相关信息 将通过省市场监管局与省税务局的信息共享交换专线在 1 个工 作日内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于10天(自然日)内反馈异议信息。税务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等清税手续的。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 ,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业务协同,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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