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2-0030003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发改发〔2022〕25号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成文日期:2022-03-28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22-03-28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22-04-28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1-01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文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威文发改发〔202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文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纳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按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2.鼓励物流企业向国际物流多式联运中心集聚发展,对新入驻多式联运中心的物流企业(不含区内物流企业搬迁入驻),前三年按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3.鼓励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年实缴税收20万元(含)—100万元的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年实缴税收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扶持;对年实缴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在此期间没有达到扶持标准的,当年不予扶持。

4.认定为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5万元。认定为省级各类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省级重点服务贸易企业称号、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技术先进性服务贸易企业的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二)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1.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对新设立文化核心领域项目,投产运营纳统后,固定资产投入和不动产配置等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的(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一次性扶持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 万元,再扶持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

2.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对纳统文旅企业改造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和不动产配置等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一次性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再扶持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25万元。

3.对纳统文旅企业,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资金扶持。新评定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资金扶持。新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民宿,每个床位分别按3000元、4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资金扶持,扶持单个企业床位数最高不超过14个。

4.鼓励文化企业吸引、接纳各类艺术人才到我区开展写生创作,对纳统文旅企业,批准设立的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写生基地,年接待量不低于2000人次的(以公安持证入住人数为准),给予每人次10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纳统文旅企业,建设运营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藏品不少于300件(套)的非国有博物馆或有效面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文化场馆,规范运行且每年免费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的,根据社会影响力及绩效考核等给予5—10万元资金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

6.鼓励文化业态集聚发展,在同一商业集聚区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文学艺术创作、艺术品交流展览等有益于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健康发展的文化业态数量达到30家,占比超过所在商业集聚区各类业态总数三分之一,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纳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按有效使用面积70元/平方米给予资金扶持。

7.对纳统文旅企业创建主体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文化和旅游相关荣誉,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

(三)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壮大。对新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纳统并正式报表后,年营业收入增幅50%以上),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期增幅排在前十位的,给予10万元扶持;若企业在次年仍符合上述要求,再给予10万元扶持;纳统三年(含)以上、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同比递增20%以上、当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对新创办的工业设计、物流、检验检测等服务业企业,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标准并正式纳统的给予20万元扶持。

2.对文化类中小企业首次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规模以上企业且正常经营的(纳统并正式报表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增幅10%以上),给予2万元扶持。

(四)加大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扶持力度

1.对新建或盘活闲置房产资源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设计、商务服务、医养健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金融服务、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2.对新获批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服务业特色小镇等省级以上服务业试点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政策,同时符合《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文财字〔2021〕12号)的规定条件申请、审批,每年度集中认定兑现一次。

(二)本意见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日期间符合要求的企业或项目适用本意见。《关于印发<文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威文发改发〔2021〕39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三)扶持资金仅限用于购置设备、软件开发、人才培养、技术推广等经营性活动。

(四)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文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文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认定要求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企业)应诚实守信,根据《文登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一)生产性服务业

1.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复印件、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复印件、企业合伙人或股东证明原件、验资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原件等。

2.园区经营企业需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园区内物流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企业)应在文登区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出口等经济指标纳入我区统计,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社会信用体系良好的企业,根据认定标准和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明细表及复印件(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明细表及复印件。

(5)涉外收入申报单明细表及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生活性服务业

申报材料按以下次序编写,用普通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胶装成册。

(1)申报表;

(2)申报主体有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有二维码标识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2021年完税凭证(税收实际缴纳情况须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享受税收优惠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3)获得扶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扶持条件设定为销售收入最低限额的,需提交相应完税凭证;

(4)项目已支出费用汇总清单。包含支出时间、记账凭证号、支出金额等,重大支出类扶持资金需提供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申报程序采用自主申报:

(1)各申报主体根据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应申报材料,向注册地所在镇街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各镇街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同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文化旅游局。

(三)市场主体培育

区发展改革局、文化旅游局根据区统计局出具的当年纳统证明文件提出初步扶持意见。纳统次年由区统计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规模以上企业条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按照1-11月份数据,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单位销售额以1-12月份数据为准。通过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纳统次年扶持意见。

(四)加大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扶持力度

依据新获批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服务业特色小镇等国家、省以上服务业试点的批复文件给予扶持。

二、认定程序

(一)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资料申报和初审,提出初步扶持建议报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及初步扶持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区发展改革局进行汇总,拟定兑现意见,由分管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并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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