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修订)》 《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 威文政办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驻文有关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威海市文登区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结合文登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系统整治。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科学规划,把治水与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现代科技解决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管护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建设,创新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长期效益。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统一标准,规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30年,省控以上重点河湖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近岸海域符合一类海水水质的比例达到9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Ⅱ类,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现水质检测能力全覆盖;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城乡重要河湖基本保有生态基流;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省控以上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四)工作思路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统筹考核、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实行“全面排查、系统整治、巩固提高”三步走。第一步,全面排查。即开展河湖水生态环境问题及涉河建设项目排查工作,查明问题、摸清底数。第二步,系统整治。各镇街、各河湖长联系单位按照《“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规程》规范标准,针对每条河道每座湖泊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每三年科学修编“一河(湖)一策”方案,确定三年行动计划,并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抓好督导检查,按照“部门分项负责、河湖长办统筹考核”的原则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第三步,巩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轨、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永续利用。 二、组织体系 (一)河湖长设置 1.组织形式。全面建立区、镇、村三级河湖长体系。全区设立区级总河湖长,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河湖长制工作的副区长为区级副总河湖长。对9条区级重要河流、3座大中型水库分别设立区级河湖长,由区级领导担任,明确一个部门为联系单位,负责落实河湖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对153条河道(含以上9条)、71座湖泊(含以上3座),由所在镇街(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金山综合服务中心,下同)分级分段设立镇、村两级河湖长,同时,设立村级河湖管理员,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湖长。 2.工作职责。区级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区级副总河湖长负责协助区级总河湖长组织领导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协调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区级河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下一级河湖长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湖长及区级总河湖长交办的任务。镇级河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湖长或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村级河湖长组织定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湖长或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明确河湖长联系单位,联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河湖长助理、日常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落实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各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中界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好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二)河湖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设在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各镇街设置河湖长制管理机构,并明确工作人员和具体工作职责。 2.工作职责。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湖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湖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水文局、生态环境分局。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日常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落实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局、水文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2.落实威海市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海水、再生水、矿井水、微咸水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规划分局,各镇街)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严格 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 4.强化河湖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5.加强河流、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维持重要河湖、区管水库生态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在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各镇街)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岸线功能区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提出调整意见。(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4.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湖,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各镇街)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各镇街)在适宜地区沿河湖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绿化带,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 5.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充分利用我区湿地资源丰富的优势,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沙、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分局)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镇街) 7.强化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8.充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科学修编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严格管控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文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入河、入库污染综合防治。(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2.控制工矿企业污染。严格环境准入,严守《威海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风险底线和环境承载上线,形成以环境优先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格局。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3.控制种植业污染。制定实施种植业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全面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以净化农田排水。积极研究、引进、示范、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河道、水库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鼓励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4.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依法全部清除养殖网箱。(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建立渔业养殖污染防控长效机制。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捕鱼(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禁止在湖泊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牵头部门: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并将其作为点源污染加强监管。到2023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2%和85%以上。(牵头单位: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6.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入网排污企业的废水监管,防范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及运行不稳定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新建城乡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标准。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的原则,合理布局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各镇街)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水文局,各镇街)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3.进一步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和涉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河湖水质监管,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彻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工艺,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牵头单位:区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5.全面提升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将城镇周边的新型社区和村庄污水、垃圾全部就近纳入城市、园区、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集中处理,其他新型社区、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优先解决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直排和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河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6.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强化山水林田系统治理。推动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积极打造精致河湖,到2023年河湖名录内所有河湖均达到美丽幸福河湖标准。(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3.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开展河岸修复整治,推广生态护坡建设。实施重要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实施滨海湿地绿化美化工程,提高湿地绿化覆盖率和物种保护能力。(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各镇街)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湿地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牵头单位: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4.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各镇街) 5.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实施“放鱼养水”工程,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将河湖动态监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2.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区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生态环境分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各镇街)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构成犯罪的涉河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4.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1.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河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河湖长要树立担当意识,细化实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河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导考核职能,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镇街) 2.各级河湖长制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区级总河湖长、区级副总河湖长、区级河湖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镇街) 3.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牵头部门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设置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镇街)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河湖长巡河湖制度。区级总河湖长、区级副总河湖长、区级河湖长每月至少巡河湖1次,镇级河湖长每旬至少巡河湖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至少巡河湖1次。通过巡河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解决。建立河湖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区级总河湖长、区级副总河湖长、区级河湖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相关部门间的河湖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各镇街、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区委、区政府,抄送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湖长和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河湖长制办事机构。(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镇街) 2.完善河湖管理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等规定,完善技术标准,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镇街) (三)强化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河湖管理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湖管理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2.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完善河湖、堤防管理养护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管护任务,均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推动实现河湖管理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3.坚持科技先导,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治污,变废为宝。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 4.充分发挥民间河湖长对河湖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河湖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对河湖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四)落实资金 河湖管护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与保护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支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确保河湖长制全面推行。大中型水库要落实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落实管护主体、人员、经费,有条件的鼓励落实管理单位,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五)严格考核 1.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以水质水量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工程运行管理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对河湖长制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2.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结合,严格考核问责。河湖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3.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区审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六)加强宣传 1.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河湖长公告、河湖长公示牌、河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更新河湖长制公示牌信息、维护河湖长制公示牌。(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各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镇街) 2.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引导其自觉履行河湖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3.强化社会共治力度。选聘民间(义务)河湖长,充分发挥民间(义务)河湖长监督作用,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湖队,对河湖开展巡查、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价。(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 附件:1.威海市文登区重要河湖名录及河湖长设置 2.威海市文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威海市文登区重要河湖名录及河湖长设置
附件2 威海市文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海湾管理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结合文登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共治,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重点,以保护海湾资源、防治海湾污染、改善海湾环境、修复海湾生态、提升海湾综合价值为主要任务,强化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理,注重综合治理,推进依法治理,坚持长效治理,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湾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海湾健康、实现海湾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海湾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维护海湾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湾长职责任务,落实属地责任和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形成党委政府统抓统管、各级湾长精抓细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坚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并重,推进陆域和海域、河湖和海湾系统治理,切实增强海湾自净及修复能力。实施陆海共治共管,积极做好主要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等工作,坚持“治湾先治河”理念,实现陆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因湾制宜。立足海湾生态环境实际,以切实解决影响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一湾一策”“精准治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改善海湾生态环境。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海湾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建立区、镇、村三级湾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落实湾长巡湾制度、湾长和湾长办公室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巡查制度、工作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整治“一湾一策”生态环境问题,推动海湾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水质优良比例稳步提高,海湾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更加协调,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蓝色海湾治理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湾长设置 1.组织形式。全面建立区、镇、村三级湾长体系。区委书记、区长担任区级总湾长,区委副书记担任区级副总湾长,分管海洋、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级湾长,沿湾各镇分级分段设立镇、村两级湾长。 2.湾长职责。区级总湾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海湾管理保护和全区湾长制工作。区级副总湾长负责协助总湾长组织领导全区海湾管理保护和湾长制工作;组织协调区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湾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区级湾长负责组织领导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海湾资源保护、岸线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牵头推进海湾的精细化保护、科学化利用、规范化管理,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明晰管理责任,协调组织实施联管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湾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根据海湾属地管理原则,镇、村两级湾长负责落实相应海湾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湾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湾长制办公室设在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 2.工作职责。湾长制办公室承担湾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区级总湾长、区级副总湾长、区级湾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湾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信息宣传、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湾长制办事机构工作,统筹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区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审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港航事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文登海事处,沿湾各镇(高村镇、侯家镇、泽库镇、张家产镇,下同)。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分别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员。沿湾各镇湾长制管理机构也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海湾空间资源 1.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将海湾保护方面内容纳入总规,明确不同海湾主体功能和生态功能,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用海和岸线。(牵头单位: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发展局,沿湾各镇) 2.严格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管理有效衔接,打造生态开放安全的美丽岸线。(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沿湾各镇) 3.实施围填海管控制度,科学配置海域资源,加快转变海域开发利用方式,坚持海域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提高海域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提升集约节约用海和生态用海水平。(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沿湾各镇) (二)加强海湾污染防治 1.加强沿湾污水设施规划与建设,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沿湾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修订排水专项规划,优化入湾排污口布局,确保尾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海洋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沿湾各镇) 2.深入开展入湾河流环境综合治理,消除入湾河流劣Ⅴ类的水体。(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沿湾各镇) 3.加强沿湾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确保工业废水达标集中处理、排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沿湾各镇) 4.加强沿湾城镇生活污染防治,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避免污水直排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改善城镇水环境;全面排查入湾过城河道的黑臭水体,调查摸清污染来源,实施综合治理,从源头上解决污水直排和垃圾入湾入河的问题。(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沿湾各镇) 5.加强沿湾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种植业污染。(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沿湾各镇) 6.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提高船舶环保设施水平,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水污染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渔港码头环境整治水平。(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文登海事处,沿湾各镇) 7.强化海湾近岸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沿湾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加大沿岸保洁力度;完善海上环卫机制,做好海漂垃圾清理工作,实现海湾环境整洁优美。(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沿湾各镇) 8.实施污染物入湾总量控制,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排查入湾污染源,明确海湾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推进海陆污染治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海洋发展局、沿湾各镇) (三)加强海湾生态整治修复 1.实施海岸线清理整治工程,依法清理整治沿湾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排污口,杜绝岸线乱占滥用等问题,拓展公众亲水生态岸线,高标准建设重要节点景观,对已建成景观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品质提升和功能完善。(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沿湾各镇) 2.因地制宜开展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加快推进退池退养退耕还海还湿,提高湿地保护率和物种保护能力,改善海水水质,提升海湾资源环境承载力。(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沿湾各镇) 3.严格落实《威海市沙滩保护管理办法》,对受损砂质岸段实施海岸防护、人工补沙等整治修复,维护砂质岸滩的稳定平衡,恢复原有生态功能。(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规划分局,沿湾各镇) 4.推行海湾生态养殖模式,加快海上多功能平台、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养殖工船等装备化建设,提升海洋牧场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沿湾各镇) 5.加强海湾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合理确定增殖区域、增殖种类,持续扩大恋礁鱼类、甲壳类、头足类、海蜇等优势品种增殖放流规模。(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沿湾各镇) (四)加强海湾监督管理 1.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落实红线管控具体措施,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常态化监管,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地见效。(牵头单位: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沿湾各镇) 2.健全海湾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落实海湾环境监测责任,优化海湾生态环境监测布局,加大海湾环境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提升监测能力,按规定通报海湾环境质量。(牵头单位:文登海洋环境监测站;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沿湾各镇) 3.加强执法监管,完善海湾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日常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衔接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重点整治乱捕乱养、乱排乱放、乱倒乱采、乱填乱建等行为。(牵头单位:区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文登海事处,沿湾各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湾长制作为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狠抓责任落实,保障湾长制顺利推进。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海湾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区级湾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各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对承担的任务事项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具体推进措施、量化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要求。(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湾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沿湾各镇)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湾长巡湾制度,区级总湾长、区级副总湾长、区级湾长每月至少巡湾1次,镇级湾长每旬至少巡湾1次,村级湾长每周至少巡湾1次。通过巡湾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解决。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由区级总湾长、区级副总湾长、区级湾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湾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对湾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通报湾长制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调度湾长确定事项,强化组织指导、协调联动,督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沿湾各镇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区湾长制办公室,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区委、区政府,抄送区湾长制办公室。(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湾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沿湾各镇) (三)加大资金投入。海湾综合治理资金及湾长制相应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保障规划编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水质监测、巡查保洁等工作费用。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融资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湾管理。(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沿湾各镇)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把推行湾长制工作与海洋环境损害考核充分结合,严格考核问责。上级湾长负责对下级湾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海湾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湾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沿湾各镇) (五)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湾长名单。在海湾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湾长公示牌,标明湾长职责、海湾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海湾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海湾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海湾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海湾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责任单位:区湾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沿湾各镇) 附件:1.威海市文登区管辖海湾 2.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威海市文登区重要海湾名录及湾长设置 4.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威海市文登区管辖海湾
附件2 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3 威海市文登区重要海湾名录及湾长设置
附件4 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丁永浩 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主任 副主任:姜继涛 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副主任 马 飞 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党组成 成 员:李 赟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主任 马彧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秀敏 区发展改革局党组成员、重点工程服务中心主任 曹建波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文登大队大队长 邢新波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许 群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红卫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 涛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 杰 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港航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国辉 区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静 文登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中心副主任 梁海永 区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海洋发展事务中心主任 谭 军 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侯登高 区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翠敏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周志勇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大全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登规划分局副局长 姜自强 文登海事处南海海巡执法大队大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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