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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俊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经济中特殊工种统一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及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上世纪60至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和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人实行的保护性政策措施。最早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规定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后期陆续出台各项文件政策都是基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基础之上,更加详细的规定,如:《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等文件,规定涉及特殊工种相关政策的企业性质必须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再次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是近年来处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这一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问题政策依据,具体规定了企业改制后不得纳入审核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条件,不得跨行业、跨工种审核,同时也明确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审核要依据职工档案记载等原始材料,凡是档案等原始资料记载不明确的,一律不予认定。从一系列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文件精神来看,国家、省级层面一直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原有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扩大范围、放宽条件和擅自突破国家原有的政策规定。威海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威劳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规定。 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生产工艺改进和工人劳动条件的改善,将逐步消化原有从事特殊工种工人存量。下一步国家将结合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解决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历史遗留问题。 对您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映,以便上级在制定政策时予以考虑。 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631-845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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