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3-0020004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办发〔2022〕13号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
  • 文件成文日期:2022-09-14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22-09-14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22-09-14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09-14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文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金山综合服务中心,西部工业园,区直有关部门,驻文有关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威海市文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登区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创投类、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投资于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区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和拨付,选择引导基金托管银行,核定引导基金管理费,组织部门会商等工作;

(二)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做好向引导基金公司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等工作;

(三)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引导基金运行管理职能;

(四)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区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引导基金公司日常经营,不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引导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工作;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下同);

(三)按照引导基金资金托管协议,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合同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以向子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等方式,监督子基金投向;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运用区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公司投资决策规定和程序,自主决定投资项目。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三大产业链相关部门及开发区应建立分行业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并及时择优向引导基金公司推荐项目。

引导基金公司全面开放项目库,为基金管理机构对接项目提供便利。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出资、募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创投类基金可以达到30%;先进制造产业领域基金可以达到35%。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引导基金可全资设立母基金,也可以直投项目。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资,投资额度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以联合省级和市级引导基金,对区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一般应在文登区注册。子基金依法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地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文登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子基金所投资区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文登区、被区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文登区的,可视为区内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将子基金资金投入到区内子公司或到区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区内投资金额;对子基金投资到区内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金额。

第十八条  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基银企”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放大政策效果。

第十九条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的,应在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丰富引导基金投资模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引导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确定1家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天使类、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主要采取参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不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应满足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公司应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后,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合同,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十条  子基金投资的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创业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对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对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让利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

第三十七条  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一)经引导基金公司认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入围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和冲击新目标企业项目,或投资于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该项目的全部收益;

(二)投资于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也可将基金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三)鼓励基金加大在文登区境内的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投资比例的,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

(四)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公司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自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可以将引导基金超额收益部分全部转让;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举债。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区财政局选择确定,区财政局、引导基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

第四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财政局和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暂停支付等措施,并立即向区财政局和引导基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完成登记注册后,应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设立方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子基金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向区财政局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基金登记注册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向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构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五十三条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参股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核定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鼓励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对区级天使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投资造成损失,但不存在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的,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和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子基金出资、投资进度及业绩等情况,对子基金进行考核和排名,促进子基金管理机构加强自律,督促其早投资、快投资。

建立引导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团队,纳入引导基金失信清单。

第五十六条  对引导基金直投和参股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支持申报相关国家、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区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积极协助。

第五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对引导基金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约谈:

(一)准备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可能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二)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的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可能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投资进度缓慢,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的;

(四)在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基金投资管理方面有违纪问题的;

(五)参股子基金在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实现首期出资的;

(六)参股子基金在设立后超过12个月未有返投文登区项目的;

(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低于良好等次的;

(八)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8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可能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可能不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引导基金公司认为需要约谈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市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3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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