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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二、检查对象 文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检查工作计划。 1、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由人社局牵头, 9月底前联合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海事局开展。 检查内容: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规范营业执照中包含职业介绍内容但未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行为;清理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的行为;查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缔各类非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严惩“黑劳工”、“黑中介”等严重违法行为。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按照上级要求,由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10月底前组织开展。将参保3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书面审查范围。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及职工名册的情况,用工管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贯彻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情况,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情况。 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专项检查。由劳动监察大队组织开展,8月底前。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登记情况,招用未成年工登记及备案情况,在健康检查、禁忌工种、工作强度、工作时间、“三期”保护等方面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别保护情况,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等。 4、制砖行业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由劳动监察大队组织开展, 9月至12月。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职工名册、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女职工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等情况。同时对未依法领取证照、特别是对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非法用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厉进行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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